山西长治市沁县社区服刑人员郭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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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YJ15393056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均为地山西省长治市。201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于2018年5月21日到沁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6月22日,沁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在例行日常的电子定位监管时,发现郭某的电子定位手环在平台显示记录停留在6月21日,未实时更新数据。于是,及时和郭某联系,但郭某的手机关机。为此,司法所一直与郭某联系,多次联系郭某,最终在6月22日要求郭某到司法所报告。郭某自述:因为没有及时充电,导致电子设备电量不足造成关机。司法所认为:郭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定位手环,导致不能定位超过12小时,同时不接听电话,造成无法及时定位。结合郭某此前已经出现违规关机一次的情况,在批评教育后,司法所经研究,向沁县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给予警告的建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22日,司法所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电子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司法局提请给予郭某警告。2018年6月22日,沁县司法局对给予郭某警告事项进行了合议,认为司法所提请对郭某的警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研究同意对其警告,并随后作出了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至郭某,让郭某当场签收。
(四)警告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郭某懊悔不已。本着教育感化为主,司法所调整了郭某的矫正方案,决定对其加强教育力度,帮助其树立规范意识。郭某本人也倍加珍惜司法所给予的机会,转变思想,积极向上,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已大大增强。
【小结】
电子定位监管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实时动态的一项监管手段,《山西省社区矫正电子监管暂行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及时固定证据的前提下,依法对郭某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此案例教育和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维护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