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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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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J15392585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2017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2日,沈某某到关岭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沈某某入矫后基本能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但其内心总认为自己已经给予了经济补偿,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不应该再接受管理和教育,对社区矫正有一定抵触情绪,有时出现到司法所报告、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迟到等现象,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时也敷衍了事,态度不端正。

2018年6月2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时,发现沈某某无故缺席。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沈某某,询问其为何不按规定到司法所参加学习,沈某某答复其忘记了学习时间。6月26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一起到沈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沈某某说他因交通肇事赔偿,经济压力大,其目前打工多、太忙,忘记司法所通知的学习时间。经县司法局及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谈话训诫,沈某某态度有所转变,表示今后一定会按时到所报告、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根据前一阶段沈某某的表现情况,特别是其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给予警告的条件。2018年6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附调查笔录),建议县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警告。同日,经关岭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评议,县司法局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沈某某警告处罚一次,并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6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办公室向沈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要求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沈某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认知,接受矫正的态度也端正了,能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电话汇报其活动情况,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沈某某违规受到警告的情况,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并让沈某某现身说法,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司法所组织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警告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规定。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警示教育取得较好效果。

【小结】

与监禁刑相比,社区服刑人员行动相对自由。因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监督管理措施,落实见面谈话、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和不定期入户走访等制度,经常向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矫正其违规行为,促使其服从监督管理,达到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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