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社区服刑人员姜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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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392434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姜某,男,1987年01月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小学文化,现居住在重庆市垫江县。201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考验期间自2018年7月03日起至2020年7月02日止。同时判处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允许,禁止被告人姜某接触被害人廖某及其近亲属。2018年7月06日,姜某到重庆市垫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
接受社区矫正后,姜某基本上按规定每日汇报他的活动情况,日常表现较好。2018年7月10日下午,原告亲属向司法所投诉姜某违反禁止令。7月11日上午9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原告亲属投诉姜某违反法院禁止令情形进行了走访调查,姜某表明自己与廖某之前是恋爱关系,因为伤害廖某被判刑心存怨恨,承认了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给廖某发送短信去骚扰她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保存了短信等证据。
鉴于姜某违反法院禁止令,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五款、《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姜某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1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开会讨论,一致认为姜某故意违反禁止令,应当予以警告。司法所根据调查情况和矫正小组的集体意见,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垫江县司法局对姜某给予警告。同日,经垫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垫江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姜某作出警告一次的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2日,黄沙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姜某的矫正小组,向姜某宣读、送达了《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警告决定书》,姜某在送达文书上进行了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姜某再一次进行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姜某给予警告后,矫正小组成员对姜某加大了监管力度,每周姜某报到时都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告诫其不要再违反管理规定。平时经常电话抽查其活动情况,不定期的到他家走访,姜某没有再次违反禁止令。姜某表示,经过司法所的耐心教育,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后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决不再主动打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接触被害人及其家人,服从司法所的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姜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2018年7月27日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姜某的案例,并再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定位管理办法》。通过此次严肃的学习,增强了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
【小结】
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具有预防性、选择性、强制性和依附性的特点,它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对待被判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时常与涉及禁止令内容的人员进行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处罚,打消社区服刑人员对违反禁止令的侥幸心理,确保他们认真接受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