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社区服刑人员金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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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J15391623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金某,男,198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如东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2015年9月14日,金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金某入矫前就有债务纠纷,一直无固定住所。金某有个未婚生女儿。金某母亲已去世,与父亲隔阂较大,基本不联系,家庭关系比较紧张。入矫以来,金某经常集中教育迟到、电话汇报迟报等。司法所对其进行过数次谈话教育,金某都是表面听从,态度敷衍。于是变更社区矫正方案,将其纳入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金某2018年1月初请假至南京地区就医,外出时间为1月6日到1月7日。居住地司法所批准其外出请假申请,并向县司法局作了报备。金某销假后,司法所迟迟没有收到其就医医院证明材料。司法所催促金某上交材料,都被其以医院检查材料还没寄到、检查医生比较繁忙等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司法所向县司法局汇报了情况,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金某进行谈话,限期让其上交材料。金某最终承认自己虚假请假,并不是去南京地区就医,其身体也无大碍,是为了还债跟朋友借钱。金某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12日,司法所制作调查报告,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合议,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金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县司法局进一步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后,分管局长召集社区矫正机构有关人员集体审议,认为金某违规行为符合警告条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3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金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金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金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金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及影响。司法所及时调整了金某的矫正方案。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金某警告后,其认识到错误并进行了检讨,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端正,其从事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也基本稳定,还借工作便利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金某生活上也有了方向,谈了女朋友,准备结婚开始新的生活。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8日,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金某的住处进行走访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2月12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金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将金某的警告决定书进行公示。司法所将金某警告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群里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作为当月学习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意识,使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收到较好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例中,司法所对金某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促其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在给予警告后,着重强化对金某的思想教育,给予必要关怀,帮助缓解父子矛盾,促使其以健康的心态,重树生活信心,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