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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徐某故意杀人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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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LGLD153810145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6年11月14日10时许,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某家二楼徐某租住的房间内,徐某因其儿子王某某不断哭闹,遂用双手掐王某某的脖子,但王某某依然哭闹不止。徐某更加生气遂使用床上的被子捂住王某某脸部并用手按压被子,十几分钟之后,徐某发现王某某不动了就停止了按压。之后徐某叫来邻居段某协同其丈夫王某一起将王某某送往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后由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生王某报案,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出警,之后移送至某市公安局。经审查,徐某对其杀害其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于2016年12月1日,由被害人父亲嫌疑人丈夫王某申请对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某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8日批准对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2017年1月3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没有精神障碍,对杀人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2017年3月20日,某市公安局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6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代理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构成自首,请求合议庭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因此,认定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医院抢救,在得知孩子已经死亡的消息后,悲伤痛苦,明知保安人员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证据卷第4页抓获经过,某市某分局某派出所认定被告人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的案件经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请求合议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请求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此,徐某系初犯,有悔改表现,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中被害人的父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的父亲王某对徐某作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徐某的犯罪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人父亲王某表示,徐某是很疼爱孩子的,他根本不相信徐某会想要杀死自己的亲生孩子,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4、虽然徐某文化程度不高,但是为人踏实本分,勤劳朴实,禀性良善。徐某家庭环境特殊,成长经历坎坷,希望合议庭对徐某酌情从宽处罚。

徐某两岁时母亲改嫁,父亲常年不在身边,被寄养在邻居家,吃百家饭长大,自幼缺乏关爱。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打工,与比自己大19岁的男友同居生子,并独自照顾孩子,完全没有安全感。因生活中长期缺乏关怀,使其情感特别脆弱,曾经一度患有抑郁症,在商洛市中医院治疗后方才有所缓。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不幸的情感经历,酌定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构成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现某精神状态不稳定,需要家属精心照顾帮助。综上,恳请合议庭对以上辩护意见充分考虑,对徐某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央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之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以及证人某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保安王某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徐某是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才知道有人报了警,徐某在现场已被医院保安控制,并非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徐某仅因其子王某某哭闹而烦躁生气,竞采用掐颈,捂压口鼻等方式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惟考虑本案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加之与被害人是血缘关系的亲人,与恶性杀人案有所区别,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央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案例评析】

该案案发现场系在被告人租住的房屋内,案发现场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母子二人,整个案发经过,除了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即被告人徐某称因其子王某某哭闹而烦躁生气,采用捂压口鼻等方式致被害人死亡。结合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有积极施救行为和对死亡结果的巨大排斥反应,可知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捂压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辩护人起初辩护思路是对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经过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后,尊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上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结语和建议】

该案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一成功案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作为徐某的辩护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案情,申请精神病鉴定,提出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涉嫌的罪名提出了异议,对相关事实也提出了质疑。犯罪嫌疑人徐某作为一个母亲,根本没有理由、没有勇气去杀死自己的孩子,且客观上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在法院阶段,经过多方考量以及尊重被告人徐某本人的意见,同意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的五年到九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签署了具结书,被告人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减轻处罚的结果也表示接受。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生命权法益的严重罪行。在办理的过程中,要立足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犯罪前身处的环境、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认罪、悔罪等表现综合判断,再结合现行法律环境下的有利政策和试点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我国的刑罚功能不仅是惩罚犯罪,还具有教育改造的功能。虽然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使得一个无辜的孩子离开,但是徐某特殊的成长经历以及生活环境,以及认罪、悔罪等看出,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再加上被告人徐某的配偶对其予以谅解,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给予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该案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以来的一次成功适用的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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