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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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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J153915919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201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三年。2015年9月25日,王某到洛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接受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但是在日常管理中,王某的手机经常处于关机、停机或无人接听状态,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情况。王某当面满口答应,但过后依然不能按时报告和汇报。2016年9月27日,洛南县司法局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中,抽查到王某,打电话王某不接,无法联系。

2.司法所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9月27日,司法所向洛南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洛南县司法局接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28日,洛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王某的父亲了解情况,得知其经常不回家,也不接电话,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6年9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洛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

2、2016年9月28日,洛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洛南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9月29日,洛南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城关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强化了王某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使他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认识到如果违反规定,就可能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王某的态度从此得到端正,均未发现违规现象。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9月28日,洛南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王某的家中了解王某的有关情况。2016年9月29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洛南县司法局在城关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王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6年10月13日,司法所借机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会上通报了对王某给予警告的情况,学习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讨论,签订了管理责任告知书,强化了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原来几个“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开始变得规规矩矩。

【小结】

问题就是导向,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防微杜渐。如果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时,应该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在刑意识,及时矫正违规行为,同时及时利用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维护社区矫正正常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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