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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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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J15389810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女,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居住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考验期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2017年9月22日,马某到米易县司法局报到。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当月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在活动举行前三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已通知马某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时间,12月28日早上8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提醒马某按时到场,马某也表示能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到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举行完毕后,马某仍未到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马某,问询原因,马某态度恶劣,表示不愿意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后,马某仍不改正,拒绝到司法所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对马某未经履行请假手续,拒绝参加社区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到当事人家中询问了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马某未按照司法所要求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态度恶劣,且经多次教育拒不悔改,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米易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给予警告处分。米易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研究认为,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的警告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处罚措施适当。报经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5日,米易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向马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马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马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马某认识到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和参加社区服务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义务,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好转。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月9日,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将马某的警告案例进行了通报,组织服刑人员重新学习了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清单,对社区服刑人员违犯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后果再次进行了强调,服刑人员均表示愿意接受并坚决服从司法所管理。 

【小结】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以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培养其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在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身份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拒绝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执法人员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执法人员及时收集证据材料,给予其警告处罚,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教育警示了服刑人员,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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