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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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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389051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2017年12月4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期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止。

12月17日,徐某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法办理入矫手续。徐某在上城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一般,司法所通过日常走访和与徐某沟通交流了解到,其平时喜欢在外与朋友玩耍,经常夜不归宿。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3月28日上午,司法所信息化核查发现重点人员徐某从3月28日21时15分至3月29日8时51分定位手机关机共计12小时。徐某被司法所约谈,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笔录调查,其自称28日晚上在滨江陪同一名到杭州来的朋友喝酒吃饭,酒喝多了睡在滨江一宾馆内,未回居住地,手机电量耗尽自动关机。

2018年5月3日上午,司法所经信息化核查发现徐某“五一”假日期间未回居住地,且从5月1日23时48分至5月2日9时9分定位手机关机共计9小时。司法所对徐某进行了再次笔录调查,笔录询问中徐某交代“五一”期间和父亲发生争执,父亲将其赶出家门,其自称定位手机关机是因为手机出现故障。

2018年5月17日晚20时30分,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监管APP报警中心的信息,了解到徐某晚上20点签到未签,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手机提示关机,再拨打其另一手机号码同样提示关机。5月18日上午9时工作人员核查徐某手机定位轨迹发现其手机于5月17日下午14时53分开始关机。9时10分,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手机仍提示关机后拨打另一号码,徐某接通电话表示自己在地铁上,当即责令其中午12时前到司法所。上午10时,徐某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再次进行了笔录调查,在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下徐某承认其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事实。

2.2018年5月21日,南星司法所针对徐某“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含)以上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徐某承认定位手机多次出现关机情况及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事实。司法所将徐某社区矫正定位系统内的定位轨迹记录截图及三次违反规定的笔录进行了收集整理。徐某因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中信息化核查相关规定,司法所经合议后提请上城区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上城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区司法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科、法制科相关人员组织集体评议后,一致同意给予徐某警告处分。

(二)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28日,上城区司法局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个别警示教育,再次明确强调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违反后果。徐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吸取教训。

(三)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可能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并可能失去这宝贵的自由,与社会完全脱节,因此,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四)跟进工作情况及效果

徐某本次违规除其年纪轻自身服刑意识较差外,还与其家庭有重大关系,对徐某警告后,司法所就其家庭问题多次走访及与其父母沟通,通过面对面谈话等方式,进一步缓和双方矛盾。徐某被警告后,被转为严管人员。在之后的矫正期间内,其按时报到,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观念,也提升其对于所犯罪行的认识,端正个人矫正态度。现在,徐某的思想情绪、守法意识等均有了明显转变,他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犯罪行为的思想根源,树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和各项公益服务活动,以更加乐观、平和的心态回归、融入社区,积极配合司法所、属地社区的相关工作,认真遵照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摆正态度,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针对新入矫还没完成身份意识转变及矫正期限较长存在思想麻痹的几名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采取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宣告徐某警告决定处分的同时,重点宣讲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从根源上增强其遵纪守法、接收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坚持每月走访本人和其监护人,会同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了解个人生活、工作、情感、交友等各方面思想动态,及时督促其报告自己的相关情况,按时书写思想汇报等,促使其真正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不强是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的重要原因,如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转入社区矫正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思想上放松等现象,以至于出现手机关机、私自外出等问题。司法所在日常监管教育中应当加强思想方面的教育,促使明确身份摆正态度,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服刑意识。同时司法所应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的日常检查,结合监护人的协同管理,双管齐下,绷紧监管这条弦,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全方位管理。对于不能认清自己身份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及时处理微小的违规行为非常必要。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等相应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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