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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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3829109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2018年1月29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2018年2月11日,高某到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报到。2018年2月12日由昌平区某司法所办理其接收宣告手续,负责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2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高某未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书面保证书。
高某擅自拆除电子监控设备,是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昌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给予警告处分。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3日,昌平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高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高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高某深刻认识到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最终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因此高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高某受到社区矫正警告后,区检察院在例行巡视检查中,听取了工作人员关于给予高某社区矫正警告的详细汇报,查看了相关档案材料,未提出异议。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责令高某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做了检查,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