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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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J15380987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2015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2015年12月24日,李某某到双江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刚开始的时候都能按照社区矫正的要求按时报到和汇报思想情况。但从2016年5月1日起,就再也没有接到过李某某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想查明情况,可李某某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后来通过与李某某的家人取得联系后,才得知李某某在朋友的邀约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到浙江温州某一工厂打工。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上级司法局矫正股汇报此情况。
2.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县司法局矫正股、司法所、村委会干部,针对李某某擅自外出的违纪情况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认为,只能通过邀约李某某外出的朋友联系李某某,告知李某某擅自外出的严重性及其后果。最后,经过努力,终于找到邀约李某某外出朋友的电话找到了李某某,在电话上语重心长地告诫李某某此行为的严重性,在反复的劝说下,李某某同意停下手中的工作,决定返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5年5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双江自治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双江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双江自治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5月29日,双江自治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李某某这次外出的原因,他是在朋友的怂恿下,忽略了自己的身份,带着试试看的心理,轻视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给予李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李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对他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交心谈心,同时去他家进行了走访,让他的家人给予他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同时也要做好监督教育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双江自治县司法局向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5月27日,双江自治县司法局向双江自治县检察院监所科上报了李某某擅自外出违纪的情况。2015年5月29日,在双江自治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双江自治县司法局在沙河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李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某的这次警告,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认识自己的身份,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按照社区矫正的纪律要求认罪服法,老老实实的改造,同时与李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张某某、李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更加积极主动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加强日常监管中,出现违法违纪,根据情节情况进行警告、收监等处罚,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确保社区矫正的正常秩序;同时促使矫正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