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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社区服刑人员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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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YJ15379267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余某,男,1989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2017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余某到东城区司法局报到后,2018年1月16日,由指定司法所正式接收,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余某进入社区矫正第二周即出现了未按时进行电话报到情况,司法所询问其未及时报到原因,他称由于记错了电话报到的时间。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重申矫正管理规定,告知他如有再犯,将予以警告处罚。余某表示一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到,保证不会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2018年全国“两会”前夕,司法所组织召开两会期间安全集中教育活动。直至活动当天预定开始时间(上午10:00),余某没有到场且没有音讯。司法所立即采取措施:电话联系余某本人,无人接听;派人到其家中、单位寻找,均未找到;联系其监督帮教人余某某(哥哥)、张某(女朋友)、王某(同事),均不知其去向。直到中午11:25分,余某才联系了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余某本人即刻到所报到;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深严厉地批评教育;责令其书面报告未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的过程、原因;责令其抄写相关的矫正规定;责令其做出深刻检讨,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决不再出现任何违规行为;责令其在一周之内每天按规定时间电话报到,培养其遵守规定的意识;向区司法局申请立即为其配戴电子监管设备,加强对其监控。

2.对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司法所依照管理规定,给予余某“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并告知其如果再次违规,可能导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及时适当地给予处罚既是严格刑罚执行,落实工作要求。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惩处,是对余某的教育挽救,防止其因纪律观念淡薄而再次发生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8日,交道口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东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给予警告处罚。东城区司法局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日,交道口司法所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向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余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对余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和这次警告处罚对其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经过对余某教育、训诫和处罚,余某深刻认识和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及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可能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对社区矫正心存敬畏。在之后的矫正中,余某非常注意执行每一条规定,不仅能够按规定时间电话报到,当面报到,按要求参加社区服务,而且当电子监管设备出现充电问题后,及时向司法所汇报,遵规意识显著增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余某受到社区警告处分后,区检察院在例行巡视检查中,听取了工作人员关于给予余某社区警告处分情节的详细汇报,查看了相关材料,并查阅了其全部的矫正档案,全面了解了余某的情况,未提出异议。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余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教育中,引用了余某的案例,提醒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矫正规定去做,否则将受到处罚,提高了大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

【小结】

对于思想上不重视矫正管理规定且尚未体验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刚性管理特点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使其了解、体验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及时“鸣枪示警”敲响警钟,防止其心存侥幸地一次次以身试法,触碰社区矫正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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