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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不假外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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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371473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2018年7月11日,张某某到龙游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一般,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思想状态,对其开展了入矫教育,强调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要求其服从判决,安心接受矫正。张某某虽在表面上表示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但内心上总是认为自己没犯什么大罪,法律意识淡薄,身份意识欠缺,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8年7月17日上午,张某某入矫第6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化核查,发现张某某手机定位出现在浙江省江山市境内。司法所立即电话联系张某某及其监护人,并到其居住地开展走访。经调查核实,张某某当日未经批准私自前往浙江省江山市。手机收到越界警告短信后,张某某正从江山市赶回龙游县。

2.发现张某某不假外出行为后,龙游县司法局、某司法所依据《浙江省社区矫正执法办案证据收集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开展了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制作讯问笔录,对其监护人制作询问笔录,查明张某某定位手机号码、外出及返回的时间、外出目的、未办理离开居住地手续的原因、是否知晓请假外出的审批规定等。同时核实了违规外出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社区矫正期间有无受到警告或治安处罚等情况,并对其违法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教育。同时把社区矫正平台张某某越界页面及手机警告信息页面截图保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证实,张某某当天确实前往其入矫前工作的江山市某酒店取回自己的衣物,因其心存侥幸,出发前并未向司法所申请外出请假。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处罚情况

2018年7月18日,龙游县司法局与司法所收集、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警告处罚材料: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3、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4、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5、司法所出具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情况说明;6、制作讯问、询问笔录;7、制作《司法所合议意见表》《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经司法所合议后提请龙游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罚。龙游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作出给予警告处罚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9日,司法所通知张某某到所,龙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场,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上签字、捺印。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多次违规受到警告处罚对他社区矫正期间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处罚的效果情况

送达警告处罚决定书后,司法所将张某某列入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社区服刑意识也有明显加强,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张某某的社区矫正态度明显端正,除遵规守矩、按时报告、认真完成“两个8小时”任务等外,日常监管中每当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抽查张某某时,张某某总能及时接起或回拨,遇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主动向司法所汇报。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7月17日下午,龙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主动邀请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县矫正中心联络室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2018年7月18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一同参与龙游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处罚的集体评议审核。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某某不假外出被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在社区服刑人员“修心”集中教育会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中,有几个是张某某的初中同学,他们从张某某身上吸取了“前车之鉴”的教训,近期社区服刑的意识明显增强,更重要的是,张某某警告处罚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明白了一个道理——不是只有监禁服刑才有高墙电网,社区服刑也有无形的“高墙电网”。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刚入矫身份意识不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对其强调矫正规定,更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促使其明确自身身份,增强社区服刑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踏实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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