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汝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YJ153656369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汝某,男,1976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2018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2018年7月8日,汝某至吴江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7月22日下午,汝某越界到浙江省嘉善县境内送货。7月23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越界,立即电话询问并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汝某否认越界,不愿意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司法所工作人员打印电子定位活动轨迹截图,于当日下午赶至汝某家中核实情况。汝某在证据面前,承认心存侥幸违规私自外出。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24日,司法所集体研究,认为汝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外出管理的规定,并向区司法局提请给予警告处分,并佩戴电子腕带。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后,对汝某违规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7月25日,区司法局经合议、法制审核,对汝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6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向汝某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当场佩戴电子腕带,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电子定位腕带管理规定的后果及此次警告处分对其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汝某对自身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认识,矫正态度明显端正,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司法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汝某警告决定书等材料抄送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区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区司法局将此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短期集训和月度集中教育时安排汝某当场检讨,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对汝某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维护刑罚执行威严的同时,及时进行训诫教育,增强了汝某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震慑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巩固了教育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