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顾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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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J15365630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顾某某,男,199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8年6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2018年7月23日,顾某某到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入矫后,顾某某基本能够服从司法所日常教育管理,在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时也能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安排,但通过平时谈话交流,逐步发现其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犯罪行为认识不深刻、反省不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谈话教育,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其只是表面认同,实际却改变不大。
2.2018年8月6日,区司法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至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顾某某未参加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顾某某仍未果。8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顾某某至司法所谈话,在谈话过程中了解到顾某某前一天晚上酗酒,忘记参加警示教育活动。顾某某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根据顾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8月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向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顾某某警告处分的建议,并将证据材料一并交由区司法局审核。
2018年8月8日,区司法局研究认为顾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经法制审核,作出给予顾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9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会同顾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顾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谈话,同时联系顾某某家人,发挥督促作用。
(四)警告的效果
顾某某有了明确的身份意识,思想态度明显转变,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伤害,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遵法守法,矫正不良行为习惯,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争取早日融入社会。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司法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顾某某警告决定书等材料抄送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本案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告诫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牢记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根据个别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使其增强法治观念、端正矫正态度、改正错误行为,同时也给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警示和震慑,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