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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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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YJ153619974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魏某,男,197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2013年10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2014年1月21日,魏某到禹城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的情况

1.魏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虽在表面上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内心却怀有轻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思想,认为社区矫正没有监狱刑罚严厉,不需要严格遵守。正是因为他的这种错误思想,导致他在日常监管中经常性出现电话关机、停机、不及时接听等情况。为了能够帮助魏某改正错误思想,端正服刑态度,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更加有效的教育方法,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定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严格管理和教育,魏某仍然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置若罔闻,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2016年12月21日,司法所通知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于次日早晨8点30分到司法所参加义务劳动,明确通知到魏某。但12月22日魏某并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电话近十次,一直无人接听,直到10点50分左右,魏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对于迟到一事,只是面带微笑的用一句“家中有点事”进行敷衍解释,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对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魏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2月22日,司法所向禹城市司法局建议给予魏某一次警告处分。禹城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2月22日下午,禹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工作人员与魏某当面了解情况后,魏某承认参加集中学习的当天无故不接听电话并且迟到的情况确属事实。在集中学习当天迟到后,魏某不但没有及时向司法所说明情况,而且拒接司法所电话,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关于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2月22日,禹城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禹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给予警告处分。禹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禹城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2月23日,禹城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魏某的矫正小组,向魏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魏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魏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在大队工作人员对魏某训诫谈话后,辛寨司法所为了切实转变魏某对社区矫正的思想意识,端正服刑态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魏某平心静气的进行了一次较长时间的谈话。经了解,魏某常常不接听电话的原因不仅局限于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错误,还在于工作环境较吵的影响。根据魏某的家庭情况和工作情况,司法所给予了充分理解,帮助其维修手机,并与魏某所在单位取得联系,约定给予魏某适当时间回复电话。

(四)警告的效果

接到警告决定书后,魏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明白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清楚地认识到违反规定将会被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12月22日,禹城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禹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魏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6年12月23日,在禹城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禹城市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魏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这次警告切实引起了魏某的警醒,司法所借机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吸取魏某的深刻教训,在知晓对魏某的处罚决定后,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学习、劳动,不做任何违规违纪之事。

【小结】

对魏某的这次警告处罚非常具有指导性,对于日常监督中存在轻视或者排斥思想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监管,还要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表现,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修正错误思想,摆正服刑态度,避免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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