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顾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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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361103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顾某,男,1998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年7月20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顾某本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在2013年8月、2015年4月因盗窃、敲诈勒索被处行政拘留,首次违法时只有十五岁。鉴于该对象属于未成年罪犯,司法所根据未成年罪犯的矫正要求,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按需开展帮教。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2月7日司法所通过app电子监控发现并了解到顾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拘留三日,至2月10日拘留期满。司法所了解此事后迅速与顾某所属的社区民警进行联系,核实该事件并且调取了相关案件信息,了解详细情况。之后又与顾某其母进行电话沟通,其母表示顾某这几天住在朋友家中,对于其的情况并不太了解。司法所并将顾某拘留以及从社区民警处了解到的情况一并汇报至某社区矫正中心。2月14日,司法所约谈社区服刑人员顾某就其触犯行政法规被拘留三日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由司法所专职干部向其做了口头训诫,并做了相关的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2月14日,司法所协同顾某帮教小组成员针对顾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内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三日的情况召开集体评议会议,讨论结果建议给予其警告一次,以增强其的法制意识和在刑意识。之后司法所制作警告审批表提请浦东新区司法局进行审批,经浦东司法局批准做出给予顾某警告的决定,并开具警告的书面决定材料。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22日,依据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在矫正中心向顾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关于警告、撤销缓刑的相关内容,并就其的行为触犯哪一条哪一款进行详解,之后向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决定书上签名。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再次对其进行教育,向其三令五申劝诫其牢记这次的教训,严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提升自我的法制观念和在刑意识。
(四)给予警告后的措施
社区服刑人员顾某受到警告后,司法所针对其的情况更改工作措施:调整了矫正方案和矫正级别,通过每周个别教育、未成年人集中性教育、日常性电话微信联系等契机与其分享案例、法律常识等,使其提高法制意识,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佩戴电子脚环,通过电子监控设备了解其的行踪轨迹,对其的情况时刻关注;加强联动性,通过不定期与其家人、帮教小组成员沟通了解顾某的动态情况,共同督促其增强在刑意识。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收到警告决定书、佩戴电子脚环、更改矫正级别这一系列的工作措施开展后,顾某认识到了此次警告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在,也意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比之前端正很多。另外,之前顾某经常夜不归宿借住在各个朋友家中,受到这次警告的处分后,顾某在司法所的劝导下认识到外在环境对其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搬回了家中常住,并且在伯父的厂里上班,日常生活趋于正常化。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顾某受警告后,司法所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会上隐去姓名的就此事进行了讲述,通过真实的案例分享使大家意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法制性和权威性,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威慑的作用。司法所还向顾某的同案犯也在本辖区内接受矫正的另一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进行了同样的警示教育,督促该对象深刻的反思自己引顾某以为戒,今后认真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
【小结】
本案中的顾某属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相对比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性格冲动又敏感,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工作更多是教育和感化。司法所在针对顾某的矫正过程中不仅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同时还有支持者、引领者的角色,用劝导、鼓励、以及训诫的方式去督促未成年服刑人员积极改变,同时加强自身法制意识,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另外,鉴于未成年人特质,如思想和行为上的盲目性、冲动性、反复性等,司法所在对象回归社会后仍要加强与对象以及其家属、帮教志愿者等的联系,共同继续督促其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