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不假外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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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3596442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桐庐县。 2016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期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2016年10月8日,徐某某到桐庐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到桐庐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在与徐某某的前期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徐某某本人对此次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觉得原因在于自己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但是由于其生活态度长期不认真、不严肃,徐某某养成了听话做事左耳进右耳出的习惯,虽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强调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徐某某依旧我行我素,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深刻,有时会出现短暂的手机无人接听、关停机等情况。针对徐某某短暂人机分离和关停机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进行多次谈话教育,一出现类似情况就责令其立马到司法所报到,告知其这是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达到一定次数是要给警告的,警告次数达到标准是要收监执行的,希望他可以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再犯类似错误,并且告知其监护人和保证人要求密切关注徐某某的动向。
2017年5月2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系统上进行例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徐某某的定位记录显示其手机从5月21日下午5点至5月22日上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核查这段时间均处于用户关机或无法接通状态。发现此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拨打徐某某的定位手机进行核实,确认该手机的确关机之后联系了徐某某的母亲,询问其儿子的行踪。徐某某母亲表示其儿子21日晚并未回家,应该是去他女友那里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徐某某母亲其儿子的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老人从家中找到了徐某某的手机并重新充电开机,此时为22日上午11点。随后,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徐某某女友的电话,要求其女友将电话转交给徐某某接听。由于徐某某女友长期在杭州工作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怀疑徐某某在关机期间不假外出至杭州,其本人最初否认,谎称与其女友在桐庐城区住宿,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徐某某在半小时内到达桐庐城区内的某指定地点与工作人员进行会合,其本人最终承认的确于5月21日傍晚越界至杭州市下城区至今未归,此时为22日上午11点15分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遂要求徐某某立即返回桐庐并到司法所进行汇报,徐某某回到司法所之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不假外出的事实,承认2017年5月21日下午一点左右至2017年5月22日下午三点左右处于人机分离状态,并于5月21日下午5点左右越界至杭州市下城区直至5月22日下午两点多返回桐庐县。
(二)对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结合徐某某无故关停机、人机分离并不假外出的情况,2017年5月23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徐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结合司法所提交的调查笔录、手机定位轨迹截图,县司法局矫正科联系徐某某本人确认其不假外出以及手机关停机、人机分离的事实。徐某某的越界并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汇报,也未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同时人机分离也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以上行为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两个文件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三)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23日,桐庐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桐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桐庐县司法局矫正科集体评议,桐庐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县司法局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四)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27日,桐庐县司法局某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徐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徐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徐某某此次人机分离、不假外出的具体经过。徐某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与前妻离异后结交了现在的这个女友,由于其女友生活工作都是在杭州市下城区,介于徐某某的身份,平时都是其女友来桐庐看望他。徐某某此次会将手机放在家里出门去杭州,也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由于其经常失业,手机定位轨迹长期显示在家,徐某某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会发现其人机分离。万万没想到的是手机充电器的质量出现了问题,徐某某放在家中充电的手机由于长期未充电自动关机,被日常信息化核查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
给予徐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徐某某的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再次向其强调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要求其手机维修或确有特殊情况要出桐庐必须提前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完成请假手续之后方能外出。
在对徐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徐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自己并非无罪,事实上自己的身份还是一名服刑人员,无非是服刑地点由监狱换成了社会,如果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己不能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一旦触犯了收监的条件,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因此,在警告事件之后徐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许多。
(六)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26日,县司法局在下达对徐某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向县检察院监所科进行了相关文书的抄送,以便让检察院监所科的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本县社区矫正的奖惩情况并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作出监督。
(七)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徐某某的这次警告对本辖区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依次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谈话。部分平时对社区矫正管理有抵触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参与司法所的各项管理活动时也变得较为认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了履行日常的报到工作外,更需要深入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针对不同的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并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及时调整管理方式。在日常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还需要加强走访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力度,以增强这些人员的身份意识。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予以警告,促使该类社区服刑人员自觉矫正其错误行为。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挖掘出现此类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借此对受到警告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下次再犯。另外,还可使用警告、收监案例对辖区内的其余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关警示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规范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借此营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