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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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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359578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200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常山县。 2017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2018年1月12日,刘某某到常山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刘某某父母离异,平常与爷爷生活在一起,监护人由其爷爷担任。入矫时,刘某某未满18周岁,表现一般,偶尔会出现手机超时停留、关机等现象。针对其情况,司法所多次找其谈话,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将其列入重点未成年管控对象。

2018年7月25日,派驻常山县司法局监狱民警对全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发现刘某某手机接听人的声音不像是刘某某,派驻民警要求对方回答刘某某社区服刑的一些基本信息,对方不能清楚的回答,甚至连缓刑考验期时间都未能准确回答,随要求刘某某马上到司法所报到。眼见不能掩盖事实,对方只好交代自己是刘某某的朋友王某,是其把手机放在他那里保管,并告知刘某某本人已外出。

得知刘某某外出,常山县司法局迅速联系司法所。经查,刘某某外出未办理过请假手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走访了刘某某居所,发现刘某某不在家,其爷爷告诉工作人员刘某某于7月24日早上出门,至今未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具介绍信到刘某某住所地派出所查询刘某某出行记录。经查,7月24日晚在杭州市江干区某旅馆有刘某某的开房记录。

通过王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系到刘某某在杭州的女朋友,得知刘某某正与其一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刘某某接电话,责令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并接受调查。7月25日下午,刘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刘某某交代,他是7月24日通过打顺风车去的杭州,目的是为女朋友过生日。因为觉得自己不符合外出请假的条件,故把手机放在王某那里以逃避信息化核查,以为出去一两天很难被发现。

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抽查等相关通话记录及时进行了录音与记录,对刘某某爷爷和王某制作了调查笔录,对刘某某制件了询问笔录,在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取了刘某某的开房记录等证据材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刘某某以逃避信息化的方式不假外出的行为符合“两部两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25日,经司法所合议,填报《司法所合议意见表》和《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常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7月26日常山县司法局集体评议,报常山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6日,常山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刘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刘某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捺印。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教育谈话,并按《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对其进行“双重电子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刘某某受到警告后,对其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地认识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有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离开居住地必须先主动向司法所请假,绝不能以投机取巧的方式偷偷外出。之后,刘某某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主动汇报思想状况,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再发现刘某某有不假外出和逃避信息化核查等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7月25日,常山县司法局在发现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常山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有关情况。2018年7月26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核实了警告案卷,并监督常山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刘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后,司法所通知辖区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参加警示教育学习会,会上通报了刘某某以逃避信息化的方式不假外出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情况,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身份,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常敲自警之钟、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并向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各项管理;二是严格要求,加强教育改造和自我约束;三是珍惜自由,做知法守法公民。

会后,社区矫正人员纷纷表示要多学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努力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使自己能够早日脱离矫正期。

【小结】

本案中,刘某某将手机让他人保管,以达到逃避信息化核查从而不假外出的目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电话抽查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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