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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社区服刑人员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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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3561648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孟某,男,199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201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2016年11月26日,孟某到叶集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孟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手机定位监管,实施严格管理措施。2017年7月23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孟某手机定位位置不在叶集区范围,轨迹出现在阜阳市颍上县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孟某,但孟某矢口否认离开叶集区,并以帮人运输铲车为由,回绝了司法所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的指令。司法所遂向叶集区司法局汇报,叶集区司法局核实了孟某的详细定位位置后,通过分别与孟某的爷爷、所在村村干部通话核实,确认孟某不在叶集区。在区司法局调查后,孟某不得不向司法所承认其未经请假离开居住地、前往阜阳市颍上县的事实。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警告其若不能及时返回,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采取相关措施。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孟某家人。接到通知后,孟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返回。次日上午8时,孟某到司法所报告并说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训诫。

2.对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取了孟某的手机定位轨迹,并制作调查笔录。孟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叶集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孟某给予警告处罚。同日,经叶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4日,叶集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叶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区公安局派驻警察向孟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叶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区公安局派驻警察对孟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孟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孟某认识到自己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面临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孟某未经请假离开叶集区后,叶集区司法局立即向叶集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孟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后,叶集区司法局邀请叶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孟某的警告宣告。宣告中,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对孟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孟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月集中教育活动中,通报了孟某违反监管规定被警告的案例,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刑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增强服刑意识,促使其配合监督管理。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需要运用信息技术,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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