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代某某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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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LGLD153795427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以来,受援人代某某属于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符合援助条件。受援人代某某先后多次在大英县城区趁人不备盗窃电瓶车、电动三轮车等价值共计12782元。
1、2018年4月10日10时许,受援人代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镇商业街“必来客”楼下,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60元。
2、2018年4月13日11时许,受援人代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镇蓬莱路国税大院门卫室内,将被害人杨某甲的一台液晶电视、一个挎包、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黄金戒指、一根黄金项链及吊坠、一串手链和108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692元。
3、2018年5月1日7时许,受援人代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116号门面内,将被害人冷某某停放的一辆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30元。
4、2018年5月2日10时许,受援人代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镇顺河路“博美家居”西侧空坝内,将被害人税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鑫晨”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一套电动工具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及被盗电动工具价值人民币1550元。
5、2018年5月5日13时许,受援人代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郪江中路“绿茵园艺”店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代理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被告人代某某构成盗窃罪,但其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属于法定的酌定量刑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对于被告人代某某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卷宗以及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当庭陈述,辩护人对其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辩护人对于本案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告人盗窃的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代某某每次的盗窃金额分别为1260元、8692元、930元、1550元、350元,被告人总共盗窃的金额仅为12782元。根据规定,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于较轻的情形。
(一)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根据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可以看出,被告人代某某被抓获时已从其身上搜出黑色手机一部。该手机属于其盗窃所得,属于赃物。
(二)被告人2018年4月13日盗窃的物品中部分物品无其他证据作证,无法核实。被告人2018年4月13日在大英国税大院门卫室内盗窃的黄色挎包中是否有被害人所称的黄金耳坠、黄金戒指、黄金项链及吊坠、手链及1080元现金无法核实。通过对被害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害人杨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陈述的现金为580元而非1080元,也未在陈述中说明有手链一事,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才增加了手链和现金。基于被害人陈述中的物件小,且较为贵重,在无销赃记录等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该部分物件及现金不予认定。
二、对于被告人代某某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代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根据华西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告人代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量刑意见,被告人代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且患病多年,病情较为严重,请求法院对于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家庭因素。被告人代某某现已离婚,且孩子等家人都已经外出打工多年,常年不回家。其房屋被拆迁,只能以国家社保予以维持生计,家庭本不宽裕,生活十分拮据,加之年龄较大,缺乏必要的生活技能。结合本案事实,请求对被告人代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二、限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害人杨某某、冷某某、税某某分别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262元、930元、1550元(侦查机关扣押代某某的现金一并发还给被害人)。
【裁判文书】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川0923刑139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的辩护工作效果非常好,对于受援人代某某涉及的犯罪情节进行梳理后,有针对的提出辩护意见并最终被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涉及盗窃贵金属的部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盗窃赃物属实,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援人的行为最终触及了《刑法》,但其愿意改过自新,重新生活,也实现了国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精神病症”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患的“免罪金牌”?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精神病患者作为犯罪者,其应当对于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法律也不会因为其是精神病患者就不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规则。
【结语和建议】
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精神病患者犯罪率最高的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其次是强奸、抢劫和盗窃。说明精神病患者犯罪多属于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精神病患者触犯刑法,到底应该怎样的救赎才是本案应该深思的问题。本案中法律援助很好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规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的受援人属于一个惯犯,其刑满释放后如何防止其再次犯罪,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强制医疗制度是否能很好的对接和帮助此类人群适应社会,不至于伤害他人、伤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