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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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356163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95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2018年3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
2018年4月3日,永康市司法局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徐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8年4月10日徐某某本人来到永康市司法局办理了首次报到及接受社区矫正手续后,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按照规定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宣告,并制订了矫正方案。但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徐某某对社区服刑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在思想上并未引起重视,经常表露出玩世不恭、吊儿郎当的样子,便立即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并重新组织其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之后,虽然司法所对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教育措施,但徐某某的矫正态度依然没有明显好转,特别是对司法所安排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徐某某总是拖拖拉拉,不按规定要求完成。2018年4月26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务活动时徐某某无故迟到,2018年6月27日司法所组织教育学习活动时徐某某又无故迟到。
对于徐某某上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所分别在第一时间制作了调查笔录及证据留存。2018年6月27日司法所就徐某某之前违反社区服务规定及本次违反教育学习规定这一事实合并向永康市司法局上报了提请给予徐某某警告处罚的审批材料。永康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所上报的警告审批材料后,经审核,批准了司法所的提请,并要求司法所进一步做好对徐某某的监管教育和心理疏导,及时调整矫正方案,跟进帮教措施。
(二)给予警告情况
关于徐某某上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已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中应当给予警告的条件。2018年6月27日,司法所及时制作了徐某某违反教育学习规定的调查材料,结合其2018年4月26日违反社区服务规定的调查材料,组织召开了调查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向永康市司法局提请对徐某某给予警告。2018年7月10日永康市司法局在审查了司法所上报的关于徐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调查终结报告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后,经集体评议,永康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了关于徐某某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永康市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徐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签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监狱派驻民警随即对徐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今后的不利影响。
2018年7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徐某某家中进行走访,组织其家属及本人进行谈心谈话,再一次向其监护人及本人强调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及代价。
(四)警告效果情况
在对徐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和谈话教育后,徐某某的行为有了明显转变,目前徐某某能够自觉做到按要求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积极参加并自觉完成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以及社区服务“两个八小时”活动,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并明确表示一定会珍惜这次缓刑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保证顺利通过本次缓刑考验。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徐某某作出警告决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永康市司法局均做到了主动接受检察院的执法监督,比如证据材料收集、司法所合议、司法局评议、执法审批、审核等,事后均能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到检察院,在检察院无异议后,才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并将警告决定书副本报送检察院。最后将警告案卷材料装订归档,以备检察院或上级业务部门抽查、复查或倒查,全面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徐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在7月份的点验讲评会上通报了徐某某因违反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被警告处分情况,并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作出以此为戒的训诫讲话。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服刑态度不端正,且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更要及时跟进教育疏导,利用现有条件,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及时调查取证存档,对符合警告条件的,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觉增强服刑意识和认罪悔罪意识,矫正自身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