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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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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YJ153559981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2017年8月15日,刘某某到阿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到阿城司法局报到,并于同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录入声纹并告知了手机定位以及相关监管规定。鉴于其刚入矫,司法所决定对其实行一个月的严管,后期根据其入矫后的实际表现,再调整等级。刘某某于入矫后的2017年8月29日下午,在哈市一饭店与几位朋友就餐,席间其几位朋友与其商议要在北京市海淀区附近选址开饭店一事,在席间临时商议要于当晚开车去北京市看看饭店选址,因为刘某某是其中的投资人之一,虽然其明知自己目前处于接受社区矫正期,且其外出地点已超出规定的手机定位活动范围,但在其朋友的劝说下,刘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于当晚私自与朋友一起驾车前往北京市,并将定位手机关机后携带。在其到达北京市后于第二天上午手机开机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定位系统对其的报警短信,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刘某某,要求刘某某立即返回,并来所接受处理。同时将其越界情况立即向区司法局进行了报告,后刘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乘坐火车返回哈尔滨,并于第二天到司法所报到。鉴于刘某某在严管期间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将定位手机关机并远赴北京,严重违反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针对刘某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因其违规行为向区司法局递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得到了区司法局的批准,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31日同意对其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31日,对刘某某的警告审批表得到阿城司法局盖章审核后,居住地司法所将警告审批表原件装入其个人社区矫正档案,同时将审批表内容向其进行了告知。并将警告决定书交由其本人,其本人表示没有异议并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严厉批评教育,以及矫正支队干警的训诫谈话,使刘某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他本人也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刻剖析了自己此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同时递交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会积极接受矫正教育,如有再次违反管理规定,会接受矫正部门对其的严肃处理。此次警告后,刘某某在日常思想汇报中,表达了自己对私自外出行为的悔意,平时能够主动来所汇报自己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平时由于家庭及个人生病等原因,不能到所参加社区劳动和法律学习,都会提前一天来所并递交请假条。目前刘某某已经解矫。解矫前,他表示通过社区矫正,自己知晓了法律的严肃性,即使解矫后,也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刘某某的警告处分得到批准后,哈尔滨市社区矫正大队驻阿城大队干警对刘某某再次进行了训诫谈话,对刘某某的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对其法律意识淡薄进行了再教育,同时对其严格管理期延长到三个月,并严令其做出深刻反省,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的课堂上对本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做出检讨。检讨结束后,参加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感到非常震撼,在司法局的要求下,针对他们自身的实际,写出一份近段时期的思想行为总结和遵守纪律的保证书,在总结中深刻剖析了自己思想放松的根源,并表示,以后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

【小结】

通过刘某某此次的违规行为,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坚持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加强教育管理,帮困扶助的基础上,要因人而宜。对文化层次低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对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注重帮困解难;对行有就业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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