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叶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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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355304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2016年9月,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2016年10月9日,叶某到平利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8月2日,平利县司法局联合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期间电话通知叶某前来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询问,其本人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通过查询平台定位情况,其手机定位显示在线且未越界。工作人员联系其家属后得知,叶某于当日上午前往安康某医院做病情复查,但未携带手机,遂通知其家属告知其立即返回报到并说明情况。
当日下午,叶某返回平利县并到县司法局报到。叶某称其接到医院通知,自己的脑萎缩检查结果出来了,让其本人前往领取结果。叶某心想只是去取检查结果,当天就返回了,来回只需三四个小时,便心存侥幸的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且将手机搁置于家中。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平利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给与警告处分。平利县司法局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4日,平利县司法局向叶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叶某按照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叶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经过谈话教育,叶某表示自己心存侥幸心理,无视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对司法局给予的警告和谈话教育虚心接受,并表示在最后一个月的服刑期间,乃至解除矫正后的生活中,都要严格的遵纪守法,绝不触碰任何底线和红线。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随后一周的集中学习教育时,就叶某受到警告一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通报,通过以案说法,告知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因为觉得事小怕麻烦,就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经过集中教育警示,进一步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应当自始至终坚持从严管理,一方面严格落实报到、定位监控和监管人反馈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警告惩罚;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要因人施教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又同时多开展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只有既加强监管力度,又拧紧服刑人员思想阀门,落实措施与思想预防双管齐下,如此才能将服刑人员管住、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