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YJ15353627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男,199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新化县。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2018年8月7日,吴某到新化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8月21日,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核查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佩戴的电子手环处于拆卸状态,司法所立即通知吴某,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将情况上报新化县社区矫正局。
2.2018年8月21日,新化县社区矫正局通知吴某于当日到新化县社区矫正局报到并说明情况,但其未按要求赶到,并于当天下午致电新化县社区矫正局称其电子手环已经修好了,不用来社区矫正局。
3.2018年8月22日,经严肃批评教育,吴某于上午到新化县社区矫正局报到,称其在工作时不小心将电子手环的腕带被机器弄断。但通过对吴某损坏的电子手环和吴某佩戴电子手环的手腕仔细检查,以及咨询GPS定位手环的维修人员后,查明吴某所述并不属实。在事实面前,吴某承认其电子手环是被自己用剪刀剪断,目的是为了摆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的定位监管。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8月22日,经司法所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新化县社区矫正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给予警告处分。
2.2018年8月22日,新化县社区矫正局经奖惩评议,并经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对吴某的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3日,新化县社区矫正局在司法所,向吴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新化县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训诫谈话,郑重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告诫其在剩余的矫正期限内遵规守纪,认真接受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
吴某对其损坏GPS定位电子手环的违规行为作出了深刻反思,认识到逃避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行为是错上加错,情节严重还会使自己失去宝贵的自由。他表示将珍惜机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矫正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新化县社区矫正局对吴某受到警告处分情况进行了公示。司法所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了吴某的案例,有力地震慑了社区服刑人员。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绝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网,不可轻易触碰,不能轻易越位。定位监管是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行踪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技防”,工作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越界的消息,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社区服刑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如期解除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收监执行,届时将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