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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社区服刑人员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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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3533622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倪某,男,1988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2018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2018年4月17日,倪某到全椒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倪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与其家庭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书,明确了监督人责任,并经社区矫正小组评议,确定倪某的管理等级为严格,依法对其实施了定位手机、电子腕带监控措施。2018年4月28日晚21时02分,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短信提醒“倪某越界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宁合高速附近”,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倪某,要求其发送手机即时定位,并立即返回居住地说明情况。倪某对工作人员的要求置之不理,声称自己只是到南京去接顾客,12点之前就会返回全椒,没必要管得这么严。对此,工作人员向倪某提出警告,阐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一再要求其立即返回,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动员其家属做好倪某的劝返工作。4月29日凌晨5时左右,倪某返回全椒县,8时15分,倪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倪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查看微信定位、调取手机通话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倪某及其监督人,了解违法规定具体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倪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有明显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对于倪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2018年4月30日上午,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全椒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倪某给予警告处分。5月1日,全椒县社区矫正大队通过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5月7日利用集中教育学习机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倪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倪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倪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告知其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滁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倪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倪某及其监督人进行了深入的谈话。通过谈话,倪某认识到此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进一步端正了服刑态度,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并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在发现倪某擅自外出后,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报请全椒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其警告处罚进行审批。全椒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立即向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倪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全椒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抄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利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机会,对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受到警告的处罚决定等进行了通报,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反复强调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收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法律是有温度的,也是有尺度的,必须告诫社区服刑人员都应该珍惜法律所赋予的自由,万不可以身试法。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接受改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较之于监禁刑更加人性化。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意识不高,心存侥幸,故意逃避监管。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严格公正执法,及时查清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果断给予惩处,以达到震慑其本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目的,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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