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YJ15350765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穆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2017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2017年12月8日,穆某到新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穆某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通过观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穆某存在不按时参加学习和教育的问题。表面上认罪伏法,遵守法律法规,但是内心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服刑意识淡薄。
司法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穆某的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每日微信点名,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情况,每半月见一次面,学习法律知识、监管制度,但穆某内心很排斥,每次都是应付。
2018年7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穆某于7月12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到新乐市教育基地参加新乐市司法局组织的全市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学习,然后到菜市场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活动。7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给穆某,穆某确定7月12日能按时到达。7月12日上午8:30,穆某尚未到达培训地点,司法所工作人员给穆某打电话,穆某说在路上堵车。直到活动结束时才到达活动地点。
2.对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针对穆某之前经常出现不按时报告等情况,司法所向新乐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穆某一次警告处分。新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接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社区矫正科在调取了培训人员签名单和定位系统后,确定其不按时参加培训、学习情况属实。穆某无故不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新乐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穆某给予警告处分。新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新乐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3日,新乐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新乐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穆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穆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穆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要求其一定要珍惜此次缓刑机会,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要有已判缓刑就万事大吉的想法,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穆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穆某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思想上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穆某表示以后要好好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工作,顺利渡过缓刑期。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穆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穆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7月12日,新乐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穆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7月13日,在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市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穆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其他社区矫正对象都在关注着穆某不按时参加培训、学习的问题,以及新乐市司法局将作出如何处理决定。这直接关系到他们以后服从不服从管理的问题,如果对穆某违反管理规定听之任之,以后其他人说不定也会作出违反管理规定的举动。司法所和社区矫正科也充分认识到对于穆某处分的必要性。在给以穆某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借机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穆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尊规守纪。
【小结】
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公平公正处理,依法作出警告是工作中较为常用的手段。司法局作出警告对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均能起到震慑作用,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有促进作用。
穆某的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还要及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给予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要尽快向上级部门汇报并收集证据材料,积极应对。日常工作与处理违规社区服刑人员相辅相成,互有助益,灵活合规运用才能更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