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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崔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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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J15349282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崔某,男,197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2016年8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2016年10月14日,崔某到阿尔山市司法局报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崔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未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随后司法所调整其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星期电话报告情况,每半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一次,外出必须请假。崔某表现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态度懒散、敷衍,电话偶尔联系不上、私自外出的情况。

2017年5月31日,司法所要求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端午节后报告,崔某未按时前来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去电均不接听。后经多方核实得知,其未经批准外出至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尚未回来。

2.司法所对崔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崔某之前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未按时报告、私自外出等情况,6月1日,司法所向市司法局提交给予崔某警告处分的建议。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6月2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终于电话联系上崔某本人,证实了崔某确实因私自外出未归,在报告日不敢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崔某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崔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报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5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崔某的矫正小组,向崔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崔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崔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崔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崔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崔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崔某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原因,是其妻子及儿子搬家去了科尔沁右翼前旗。针对崔某独自一人在阿尔山居住且已辞去工作这一情况,司法所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在给崔某讲明居住地变更政策并在其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向市司法局提交了《申请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崔某告诉工作人员,通过变更居住地手续的办理过程,他感受到了工作人员对他的关心和帮助,今后到了新居住地一定老老实实接受矫正,不再给国家、社会添麻烦。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6月2日,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崔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6月5日,在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市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崔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崔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辖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懒散随意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社区服刑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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