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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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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YJ15347286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青海省互助县,现居住地西宁市城西区。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2016年11月1日,刘某某到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报到,完成了报到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刘某某父母均在老家,2000年至今和妻子一直在西宁北山市场经营家具建材生意。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的8月个内,都能按照司法所要求,服从司法所管理,履行社区矫正的各项义务。3个月的严管期内表现较好,无违规记录,司法所便把他从严管类调整至普管类进行监管。2017年8月,刘某某以生意忙为借口,不按要求完成每日手机APP签到,司法所要求下不为例给予了口头警告,2017年9月4日刘某某又无故不履行签到手续。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城西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城西区司法局集体评议,经城西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4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办公室,会同刘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同时写下保证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城西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2017年9月4日至今,刘某某每天都能按要求完成手机APP签到义务,从这一点看给予必要的警告是很有效果的。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自己的身份。

【小结】

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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