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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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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344990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江山市。2016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2016年11月24日,杨某某到江山市司法局报到,并由江山市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杨某某有过两次违法前科,2015年、2016年分别因殴打他人和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司法所根据杨某某实际情况,按照严管等级对杨某某实行重点监管。入矫以来,杨某某基本能够遵守各项监管制度,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偶尔会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时偶尔会迟到。经教育后,杨某某均保证下次不会再犯,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017年7月11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杨某某未按时参加学习。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再催促下,杨某某来所参加教育学习。教育学习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情绪低落,思想不稳定,立即对其进行谈心谈话。杨某某表示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心情,会及时调整的,但不肯透露事情原委,并保证会遵守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安抚教育并重申监管规定。7月20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务,杨某某未能按时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都无法联系上杨某某,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其家属均不知道杨某某下落。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边发微信要求杨某某立即回电,并安抚其情绪。同时向江山市司法局报告情况。司法局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公安机关协查。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根据手机定位,到其租住处查询,均无果。直至7月31日20时,杨某某才回复微信,表示本人在出租房内,最近心情不好,故意关机,但是并未外出。江山市司法局接到司法所的报告后,立即前往杨某某出租房内,将其带回调查。

2、对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杨某某离异有一子,儿子随前妻居住。目前杨某某交往了一个女友,该女友也是离异人员。杨某某十分珍惜这段感情,把自己所有积蓄交由女友保管。7月初,杨某某和女友发生口角,声称要分手,但有几万块钱在女友那,一时拿不回来。杨某某从朋友处得知,其女友拿着杨某某的钱和她的前夫一起外出旅游,十分伤心,于是关了手机切断与外界的联系,将自己封闭起来,计划等其女友和前夫回来后,报复他们二人。但经过这几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的微信开导,思想逐渐想通,所以回复了微信。

江山市司法局对杨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情形开展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截取了杨某某手机定位轨迹,调取了社区服务登记表,固定了证据。证实杨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江山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江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江山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1日,江山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司法所宣告室,会同杨某某的矫正小组及其家人,向杨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杨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女朋友可以再找,钱可以再赚,如果再违法犯罪,那后果真的是无法挽回的,在矫正期间,会遵守相关规定,今后一定好好生活、好好工作,也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了。

(四)警示的效果情况

对杨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也有了清晰的认识。司法所在杨某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后,立即对其普通管理的等级调整为严格管理的等级,之后将对其进行加强日常监管,看其日常表现情况再进行调整。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部分平时不太注重遵守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日常监管中端正了态度。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在日常监管中,不但要注重监管教育,同时要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动态,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异常行为,及时予以教育疏导,促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其他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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