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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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J15341231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陆某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2017年12月25日,陆某某到罗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后,陆某某平时能服从监管,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但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核查中发现其信息定位地址显示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区。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核实,陆某某称因自己临时有急事外出,于7月22日擅自离开罗甸县,未来得及跟司法所请假,打算回来补假。其未经请假外出的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将定位信息、通话记录及时保存待查。
(二)给予警告情况
7月23日,经司法所研究认为:陆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请假外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审议。7月23日,罗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给予其警告,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5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向陆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陆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陆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了解陆某某外出的情况及原因,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被警告后,陆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自己在社区服刑期间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五)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根据陆某某受到警告处罚的案例,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深入讲解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陆某某纪律意识淡薄,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警告一次,这个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小结】
在日常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身份意识。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日常核查,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依法予以警告,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管理,接受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