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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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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J15337089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5个月。2017年12月13日某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开始宣告,正式纳入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入矫宣告前一天,司法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其前来宣告,但冯某某均不予理睬。最后通过社区民警、社工和帮教志愿者上门通知,才得以顺利宣告。在其纳入社区矫正之后,冯某某的矫正态度极其不端正,在刑意识极差,社工通知其社区服务、周报到、集中教育学习及个别教育,都不理不睬,每次都要上门通知才行。

司法所根据冯某某这一情况,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为其佩戴了电子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其活动轨迹,并要求其每天电话报到。不过冯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不主动为电子监控设备充电的情况。

结合冯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无故缺席社区服务、不及时给电子监控设备充电以及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逃避监管等行为,2018年1月5日,司法所向浦东新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冯某某一次警告处分。浦东新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月17日浦东新区司法局经核实后认为冯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浦东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1月17日浦东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处集体评议,经浦东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7日,浦东新区司法局依据《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冯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冯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冯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警察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冯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冯某某进行了多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告诉其司法矫正过程是严肃的刑罚执行过程,对于短刑犯来说,在刑意识尤为重要,容不得找半点借口和理由逃避监管,而在矫正期间对于执行刑罚确有困难的,比如自己不太会用智能手机等,可以及时如实向司法社工和帮教小组成员提出来,大家共同协商解决。此外,给予冯某某警告后,司法所除了在日常监管职责之外,更多的给予冯某某情感上的关心和关怀,并在春节期间为其送去新春帮困补助金,缓解了其窘迫的经济压力。事后冯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冯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冯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在冯某某初级矫正期满之后,矫正小组成员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矫正分级,分为一级矫正对象,对其实施一级矫正管理。在严格的监管下,冯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顺利度过了自己5个月的社区矫正期。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17日,在检察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联合冯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冯某某,同时监察室工作人员还对冯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冯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开展电子监控的专项检查,以及专题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意识进一步提升。

【小结】

此短刑犯的警告案例对司法矫正工作者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警示和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所有的成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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