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魏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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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3370833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男,1990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2016年2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由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接收,2017年3月,魏某请假到崇明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因未按规定销假,被颍上县司法局处以警告决定。2017年4月,颍上县司法局发函崇明区司法局申请魏某变更居住地管理。崇明区司法局收到申请函后,立即启动调查评估程序,成立调查组,开展具体调查评估事宜。调查评估组根据颍上县司法局提供的罪犯基本信息,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主要对罪犯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魏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魏某符合居住地变更条件,崇明区司法局出具了魏某符合在本辖区接收社区矫正的函。
魏某于2017年4月18日报到,矫正中心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宣告会上,矫正民警宣读了魏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其矫正期限、矫正小组成员等事项,社区民警、志愿者、司法所矫正社工告知了矫正监管要求,督促其遵纪守法。不过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通过谈话获悉,魏某认为交通肇事罪存在一定偶然性,是运气不好,对罪错的认知有一定的偏差。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12月27日,司法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魏某私自外出离开上海并且多次无证驾驶。司法所通过查询公安机关的人口协查系统,未查到魏某有离开上海的记录,而且其本人也多次否认。鉴于魏某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时,曾因私自外出收到警告处罚,司法所于12月28日,向崇明区司法局申请对其佩戴不可脱卸式电子监管设备。崇明区矫正民警于12月29日对其佩戴设备,并告知电子监管的相关规定。
2018年1月4日,社区服刑人员魏某的妻子来到司法所,主动告知其就是打匿名电话的人,并提供了魏某在2017年12月13日、20日离开上海前往苏州的定位截图。魏某的妻子表示魏某对婚姻不忠,和情人外出游玩,要求司法所对其收监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对魏某妻子制作了访谈笔录,并保存了其提供的魏某私自外出的证据材料,同时告知魏某的情形尚未达到收监条件,但肯定会收到严厉处罚。
2018年1月5日,司法所要求魏某前来报到,并向其展示了私自外出的证据,让其做出书面说明。魏某主动坦白,和妻子的婚姻出现了裂痕,而且已有情人,承认了两次私自外出的事实,并表示担心违规被查获,因此没有留宿外地,都是当天来回。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训诫。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对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证据固定,将其外出的定位截图、其妻子的访谈笔录以及魏某的坦白书制成一套材料。魏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018年1月5日,崇明区司法局、司法所分别召开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矫正民警、司法所所长、专职干部以及矫正社工的奖惩小组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魏某警告处分。由崇明区司法局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8日,崇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崇明区第二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矫正小组,向魏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魏某在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矫正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魏某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通过谈话,引起魏某对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重视,并主动向工作人员坦露了家庭出现裂痕的原因。
(四)给予警告后的措施
司法所每日对其电子监控进行跟踪了解,并要求每日中午通过移动社矫应用签到,杜绝其再次发生私自离开上海的情形;每周开展一次个别谈话,重点掌握家庭关系、经济来源、社会交往、生活规律等内容。司法所每半月一次走访调查,通过走访村委干部、了解对象的邻里关系以及社区表现;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确保该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发生违法违纪情况能第一时间及时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影响社区稳定;指派司法所家事调解员介入魏某的家庭纠纷,通过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告诫魏某要忠于妻子、爱护家庭。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魏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其对于自己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表达了悔意。魏某还对妻子表示了忏悔,并写下担保书,决心和情人断绝关系,主动回到家庭,弥补过失。
(六)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积极与区检察院社区检察科取得联系,汇报魏某某的违纪和处以警告的情况,希望在魏某某的日常管理上得到区检察院的支持。司法所联合社区检察室对其进行了训诫,并提出了监管要求,劝诫他珍惜非监禁刑期,切莫违反底线。社区民警也及时跟进其家庭纠纷,告知他不能出现家庭暴力,如果对方使用暴力情形,可以及时报警联系社区民警。矫正志愿者以及司法所调解员与其交流,鼓励其和妻子多沟通,回忆过去美好点滴培养感情,挽回家庭。
(七)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魏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于一些平时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迟到、散漫等现象起到了警示、遏制作用,促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小结】
像魏某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法治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不高,自控力差的对象,很容易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但如何管控好此类人员,仅仅靠严格的监管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监管措施只是基础,教育才是关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并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