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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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3362951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63年出生,已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2018年5月30日,林某某因故意伤害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林某某按规定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报到后,由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不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再对他进行管理和教育。认为缓刑就是个形式,缺乏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的正确认识。
针对林某某的情况,为了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司法所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入矫初期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对其谈话走访,多与林某某沟通交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林某某工作性质后,就已经反复跟其说明:若你由于工作原因,要经常带学员去路跑或考试,情况符合规定,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扩大定位手机范围或办理外出请假手续,林某某当即表示了解。但是林某某依然对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视若无睹,仍有出现不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人机分离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8年6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定位手机抽查和活动轨迹研判时,发现林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09:38:28至2018年6月28日12:58:49期间,未经请假私自越界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林某某,并要求林某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林某某以其在闽侯县带学员路跑和了解闽侯东南庆隆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由,拒绝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的指令。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告诫其若不能及时返回长乐辖区,将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处分。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林某某及其家人。接到通知后,林某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驾车返回。6月28日下午13时许,林某某到达长乐,并于当天下午15时到司法所报告。
2018年6月29日早上9时许,司法所对林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对其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林某某本人签字确认后,表示对警告处分无异议。林某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未经批准私自越界到其他活动区域,其违反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29日,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请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社矫办对其进行集体评议和审核后,经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对林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9日,依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林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林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林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林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希望其能珍惜改造机会,莫要等到收押进监狱,才追悔莫及。
(四)警告的效果
在林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林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宝贵的自由。在受到警告处分之后,林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现在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日常定位监控中未发现关机及人机分离等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防止辖区内服刑人员再发生违反规定私自外出情况,在2018年7月10日的集中教育学习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所有服刑人员宣读了林某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对服刑人员再次进行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学习教育。并再次提醒大家,连续三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收到警告仍不改正的,等待他们的将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告诫广大社区服刑人员应该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切勿以身试法。警示教育学习过后,大家纷纷表示以后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要求自己,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也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能够使罪犯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正,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管,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争取顺利解除矫正融入社会。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居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