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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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332761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肇东市。2015年7月,因放火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2015年8月25日,徐某到肇东市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徐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对其手机进行定位监控。2017年8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手机定位平台查询时发现,徐某已离开了手机定位区域范围,于是便组织工作人员来到徐某的家中进行走访调查核实。经查,徐某确实离开了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徐某,徐某不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告之其家人,立即联系徐某,要求其马上返回,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多次联系徐某,仍无结果。当日下午徐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并承认不假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
2.针对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徐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肇东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肇东市司法局集体研究,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记录在案。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1日,肇东市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告知其如受到三次警告将会被收监执行。同时,组织其重新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要求其现场上报检讨书和保证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自从给予徐某警告后,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深刻的感受到这次行为带来的后果,决定以后一定要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认真服刑,好好接受改造,不心存侥幸。同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教育感染身边的社区服刑人员,做一个懂法、学法、用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徐某的警告,深深的震慑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真正认识到了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到不服从管理的严重后果,认识到大墙外的矫正生活难能可贵。在思想汇报中,很多社区服刑人员都表达了对徐某警告的看法,纷纷表示:犯罪的根源就是放纵,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和法律约束,他们将会回到以前的生活,容易造成重新违法犯罪。因此,感谢司法所给他们敲响了警钟,决心以后一定要引以为戒,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此次警告不仅给予当事人以警示,也给其他思想意识有所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使他们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加明确自己身份。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