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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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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YJ15330212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男,1974年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2018年4月25日因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曹某于2018年5月25日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矫正期限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工作人员在对曹某进行矫正过程中发现,曹某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对自身所犯罪行和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态度散漫、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6月19日8时26分,工作人员通过辽宁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定位,发现曹某定位位置显示在鞍山市海城市,期间工作人员给他打十多次电话都提示关机,通过联系曹某的母亲,也同样没有消息。19日11时26分,曹某给司法所回电话称要去大连看病,在去大连的路上,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最终曹某乘坐14时38分大连北站至盘锦的动车,于16时52分抵达盘锦。曹某此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发现曹某私自外出后,工作人员立即向双台子区司法局汇报了情况,在曹某返回盘锦时,工作人员要求其第一时间到司法所说明情况,确认事情经过。随后,区局领导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研究后决定,就曹某此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行为,给予曹某警告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6月19日,工作人员向双台子区司法局提交了给予曹某警告一次的请示,区局审批后,向曹某下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6月20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曹某的矫正小组,向曹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曹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曹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曹某在接受个别教育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并认真写下了体会,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定位手机一定会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状态,坚决服从司法所对他的管理、教育,不再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情。现在曹某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按时学习报到,有突发事件及时向所里工作人员汇报。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6月21日,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体教育会上,工作人员以此次警告事件为例,带领服刑人员重新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点强调给予警告的几类情形,要求大家严格遵守规定,在场的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不会违反规定,会认真接受矫正。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强化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服刑意识,让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真正感受到正在接受改造。由于曹某此次私自外出不是请假规定事由怕请假不批,还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矫正期间被三次警告才有被收监执行的风险,所以不超过2次警告处分没有什么大的风险。所以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情形中规定“警告3次以上仍不改正的”也是值得讨论的。所以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初期教育中一定要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组织有计划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授课教育,要保证社区服刑人员铭记于心,用以指导其行为。用一段时间强化法律意识,服刑意识,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其正在接受改造。

2.丰富、规范教育矫正形式,加强教育矫正的力度。教育矫正不能仅限于授课、重申监督管理规定,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运用丰富多样的教育矫正形式,例如职业技能培训、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心理矫治、思想交流等等。定期对每一名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疏导了解其家庭生活状况,以便于及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防范,这样既能给予社区服刑人员人性化关怀,又严防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脱、漏管。

3.扎实、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司法所应有思想意识,提高认识,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即对社区服刑人员要切实落实监管措施,每月按时完成双八制度(教育学习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和双报告制度(定期电话报告和司法所当面报告)的同时继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每天的轮巡定位、声纹抽查和历史轨迹查询,确保其人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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