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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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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YJ15325916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景德镇市浮梁县某镇。受浮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孙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经查,被告孙某认错态度良好,有悔过意识,之前未受过行政处理及刑事处罚,且孙某的家庭和邻居愿意接纳其回归社会,经综审,浮梁县司法局向浮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同意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2015年6月29日,孙某到景德镇市浮梁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孙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和中期,均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但随着社区矫正进行最后阶段,孙某不时出现思想放松的情况,2019年春节前夕,全县组织开展春节前的集中点验活动,工作人员逐一电话通知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前来参加集中点验活动,但孙某在电话中声称,正好那天家里有安排,不能参加点验活动。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孙某,集中点验是一项重要活动,没有重要事情不得缺席,如果确实参加不了,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但之后,孙某既未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参加集中点验活动。

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催促下,孙某到司法所接受询问,表示因家中搬迁,故而缺席了点验活动,又因事情繁忙,忘记了请假。鉴于孙某在得到明确通知和指令后,仍然违反社区矫正相当规定,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缺席重大活动,浮梁县司法局决定给予其一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31日,司法所填制《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浮梁县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警告处分。浮梁县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孙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与孙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对其认为社区矫正即将届满,放松对自己要求的错误认识进行了严厉批评,要求其消除侥幸心理,遵规守纪,直至解矫。

(四)警告的效果

孙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及谈话教育后,进一步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明白了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可能会前功尽弃,甚至失去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其表示在矫正期间一定会遵守规定,好好改造,牢记身份,增加在刑意识。之后一直表现较好,直至顺利解除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孙某的这次警告,浮梁县司法局与司法所联合编写了教育案例,借此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他们的身份意识、在刑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考验期较长、思想出现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促使其强化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发现有违规的,必须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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