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社区服刑人员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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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3250572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方某,男,1975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5年3月2日,方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 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2015年3月9日,方某到香洲区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同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26日,司法所依规为社区服刑人员方某佩戴电子定位手环,并向其出具《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定位手环监管告知书》,告知其电子定位手环正确的佩戴、使用方法及相关监控管理规定。包括:1.正确佩戴使用电子手环,每天24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人为故意损坏、剪断、拆卸表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2.必须留意电子定位手环电池电量,保证不关机;3.如遇特殊情况(场所屏蔽、损坏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主动、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如故意损坏、剪断、拆卸电子定位手环、故意遗失电子定位手环及配件等逃避监管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2018年3月9日,司法所组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当天,社区服刑人员方某按司法所通知要求准时参加教育学习,在签到入场时,工作人员发现方某未佩戴电子定位手环。经调查谈话,方某承认自己私自拆卸了电子手环并将电子手环放置家中,工作人员当场要求方某返回家中将电子手环取回,而后由工作人员再次为其佩戴上,并调紧手环螺丝,防止拆卸。因方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电子监控管理规定,司法所当场制作调查笔录,并对方某做出严厉的批评教育,向方某重申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应该遵守的纪律,明确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奖惩规定,要求方某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学会珍惜当前社区矫正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
(二)给予警告情况
针对方某此次违规行为,为严肃矫正纲纪,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3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香洲区司法局对方某给予警告。3月19日,经香洲区司法局社矫股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对方某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9日,香洲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方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方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香洲区司法局派驻警察对方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所对方某实行重点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
自从给予方某警告后,方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深刻的感受到这次行为带来的后果,决定以后一定要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认真服刑,好好接受改造,未再出现私自拆卸损坏电子定位手环情况。截止目前,方某未再出现违规情况,表现较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加强此次警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震慑作用,在4月份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司法所以方某受到的这两次警告为例,对辖区全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虽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本质仍为受刑事处罚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一般情况下监管人员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个别谈话教育和走访时能见到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设备是监管人员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的重要手段,通过定位设备,监管人员能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及时发现并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以此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方某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其服刑意识淡薄,明知故犯,没有深刻认识到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处罚和改造,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和教育无动于衷,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警告之后,方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才有明确的认识。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刚接收入矫时,会有一种“判缓刑就是没事了”的心理,针对这种想法,作为具体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庄重威严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通过不同方式的教育及训诫,使社区服刑人员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度过矫正期限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