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YJ15324300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2016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2016年1月11日,徐某某到德庆县司法局报到,由德庆县司法局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是心理上认为自己不用在监狱服刑,不是罪犯,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徐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8年1月下旬,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周一次电话了解徐某某生活情况和位置信息,但徐某某电话关机,打了十多次都联系不上。2018年1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电话通知社区服刑人员,要求社区服刑人员2018年1月31日到司法所报到,但徐某某电话仍然关机,联系不上。2018年1月31日,徐某某没有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显示电话关机。当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徐某某的家中家访,未见到徐某某,其父母也不在家中。2018年2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德庆县司法局社矫股汇报相关情况。德庆县司法局社矫股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失联一事,十分重视,马上组织工作人员和司法所所长到徐某某母亲上班的地方(德庆县某某化工厂)了解具体情况。据悉,其母亲因工作原因,有一个月左右没有和自已儿子见面,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不知道其下落。工作人员要求其母亲及其家人协助,尽快联系上徐某某。2018年2月5日,德庆县司法局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社矫股和司法所召开联席会议,对此事进行研究处理。经研究,司法局决定主动出击,启动追查程序,组成追查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进行追查。当天下午,德庆县司法局马上组织人员到徐某某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要求村委会协助寻找失联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
2018年2月6日,德庆县司法局再次组织人员联系徐某某的家人,到司法所会同当地派出所民警对其家属询问了解情况并做详细笔录。2018年2月12日,德庆县司法局再次召开会议研究徐某某失联案件,就事件是否提请德庆县人民法院对其撤销缓刑并移交德庆县公安机关进行追逃进行讨论。经研究分析,徐某某的情况尚未达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会议决定通过询问其同案犯、朋友等方式继续进行查找。
2.对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经德庆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多方面努力查找,终于确定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的下落并与其取得联系。2018年2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经调查了解,徐某某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跟随朋友到广西打工,期间并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手机电量耗尽自动关机,也未在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也没告诉家人自己的去向。徐某某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监管区域,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德庆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给予警告。德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德庆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4日,德庆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徐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德庆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镇派出所民警对徐某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徐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徐某某常常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徐某某因与父母关系不好,对父母的教育感到厌烦,自己没工作、没收入,没钱交话费,也不好意思问父母要钱,为赚取零花钱而跟随朋友到广西打工,对社区矫正和自己的身份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没违法行为,不愿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管理。
给予徐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徐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协调修复徐某某与家人的关系,协助徐某某在当地找工作,使其尽快地改正恶习,融入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徐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徐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徐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经过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到、学习、社区服务都更加准时和认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监管制度,还要根据其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