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社区服刑人员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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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323953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伍某,女,198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17年6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两年。2017年8月伍某到紫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7月3日,紫阳县司法局收到紫阳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责令书等法律文书资料,并立即通知伍某按时到紫阳县司法局报到。自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紫阳县司法局三次通知伍某均未来报到。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正确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所对伍某进行全方面的走访调查,了解到伍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因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心存侥幸心理,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方查找并多次督促下伍某于2017年8月4日到紫阳县司法局报到。
2、对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伍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行为,紫阳县司法局决定对伍某的行为给予一次警告处分。8月4日,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后,证实伍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有明显的违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4日,紫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伍某给予警告处分,经紫阳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4日,紫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紫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公室,会同伍某的矫正小组,向伍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伍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伍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伍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了解到伍某家庭贫困,且已离婚并独自抚养一女,又有父母需要赡养,长期待在家中无生活来源,一直想要出去务工来减少家庭负担,故一直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给予伍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根据伍某的实际情况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在矫正期间,为伍某提供技能培训,帮助其在当地就业,让其可以认真接受矫正改造。
(四)警告的效果
伍某受到警告处分后,深刻地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在后期的矫正期间,伍某各方面表现较好,能够按时报到并汇报情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工作。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3日,紫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将伍某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调查笔录以及紫阳县司法局《关于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伍某警告处分的报告》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提交给紫阳县检察院监所科进行审查核实。2017年8月4日,在紫阳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紫阳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伍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伍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中伍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主要是她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在以后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对矫正对象应仔细说明其报到日期及未能及时报到的后果,让他们能够按照规定按时到司法机关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应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其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在能力范围内通过相应渠道去帮助解决,让其安心在社区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