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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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323299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江某,男,1971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2016年6月,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2016年7月6日,江某到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开展个别谈话、家访等工作中,发现江某在入矫后,虽能做到每月的日常报到、两个“八小时”和集中点验教育等规定,但在心理上一直对因走私被判处三年缓刑的犯罪事实不服,这样的抵触心态直接导致了江某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个别规定。2018年7月7日,司法所值班人员在利用通讯定位系统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定位信息核查时,发现江某手机定位在浙江省宁波市,已超出了管控范围。工作人员随即电话联系了江某,取得联系后,江某以陪同朋友去宁波看病,又赶上周末休息为说辞,未能及时报告请假。江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2. 对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针对江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7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到司法所配合做好未请假外出的调查笔录。在谈话过程中,江某承认自己的身份意识不够,自认为只要当天来回,不假离开居住地不会有问题,所以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了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并向其重申了相关的条文规定。7月10日,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司法所通过截图信息化定位记录、谈话笔录等手段固定证据材料,启动警告处罚办理程序,经合议向普陀区司法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和《合议意见表》,建议给予江某一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7月10日,司法所提请普陀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给予警告处分。普陀区司法局矫正科收到《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和《合议意见表》后,通过集体评议,经普陀区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对江某作出警告决定,并于7月11日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2日,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再抱有侥幸心理,积极配合所里的各项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三令五申地教育,让江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意识到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若枉顾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非监禁刑罚的自由。自此次警告处分后,江某端正了态度,消除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的抵触,接受了自己身份,切实做到了应报告必报告。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启动警告处分工作起,司法所就向区人民检察院报备了该案件,区局矫正科在召集召开评议审核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列席了该会议,并将出具的《警告决定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做到了实时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对在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该司法所针对此次警告处分组织开展了一次集中点验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遏制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擅自外出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管规定的现象发生,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在通报警告处分情况的同时,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关于警告的规定,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重点学习再教育,取得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小结】
在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中,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因服刑时间较长,加之服刑人员又误信社会上关于“司法所没有强制措施,对服刑人员的约束力较弱”等,在矫正期间存在心存侥幸的心理,以及觉得本人和司法所关系熟,违反规定也不会出大问题。这些行为和心理对矫正影响较大,导致他们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社区矫正是严肃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比如私自外出离开居住地、不按时电话汇报、不按时提交思想材料、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要及时发现并果断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并注意留存证据,对符合条件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进行处罚。一旦严格管理措施形成常态,将会大大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