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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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320482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双城市。2014年12月,谢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2014年12月30日,谢某某到哈尔滨市双城区司法局报到,双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谢某某家境条件一般,父母都在外地打工。谢某某此前也一直在外打工,现因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外出打工,致使其经济来源受到影响。自入矫以来,谢某某一直在家待业,整日无所事事,浑浑噩噩,加之父母在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束,导致谢某某思想上有所松懈,同时他认罪悔罪意识淡薄,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积极。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9月12日,谢某某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他联系,但其手机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遂与谢某某姐姐联系,谢某某姐姐告诉工作人员,谢某某称其外地来了一位朋友,约定一起出去玩,现不知其准确位置。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谢某某居住的家中走访,发现谢某某没在家,手机仍然处于关机状态。直到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谢某某电话才与谢某某取得联系。据了解,谢某某于9月11日与朋友到双城附近郊区游玩,一直在外留宿,次日电话没电,直到9月13日上午才返回居所家中。其明知9月12日司法所要组织集中学习,而与朋友约定外出,故意躲避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鉴于谢某某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向区司法局上报相关证明材料,提请对谢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双城区司法局对谢某某9月12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经研究决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谢某某警告处罚。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双城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向谢某某送达了警告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谢某某的姐姐加强对谢某某的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对谢某某的警告处罚,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严性,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通过本次警告处罚,谢某某对原来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经过此事后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同时,谢某某在平时的生活中也有了较大变化,在家中他主动承担家务,其父母看到儿子的变化感到由衷的高兴,如今家中经济情况也有了好转,全家人其乐融融。谢某某父母在看到谢某某经过矫正后产生的变化后,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和关怀表示了感谢,在司法所去他家走访时,他对工作人员说,太感谢党的政策,能够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让他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使他从一个法盲逐渐成长为懂法青年,今后一定要做个守法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召开了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大会,当场宣读了对谢某某的警告决定,同时讲解了相关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几次警告后,仍不悔改的后果。通过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震慑作用,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参加集体活动的态度明显转变,都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主动上交思想汇报、积极踊跃参加各种教育和社区服务。
【小结】
根据此案例的经验,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在初次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对其社区在矫的身份认识不深刻、不充分,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一段时间后容易出现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不服从监管等情况。对于这一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对其加强监管,同时要多进行谈心谈话,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一旦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表现和事实,要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明确在矫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