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兰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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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YJ15319837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兰某,男,197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2018年5月,兰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8年5月10日,到贵德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兰某从未上过学,自出生到现在一直在村放牧生活,他的生活中只有草原。2016年,他因雇佣他人非法开垦自己名下承包的草原(31亩)用于种植燕麦、青稞等,被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文盲加法盲的他认识不到自己的罪行,还认为是国家的法律对他不公,在监管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态度消极,还以自己是文盲、法盲什么都不懂为由不予配合。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兰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对执法人员的指令置若罔闻,经过县局、司法所多次谈话教育后,稍有收敛。之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矫正工作者的监管,但未在心理上、思想上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无悔过意识,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多次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8年6月11日下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按例进行每日巡查,发现兰某的定位处于失败状态,电话联系兰某,手机关机。6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手机定位监管,兰某的定位再次失败,司法所随即联系其所在村委会的村干部到其家中寻找,回复其家中无人。6月13日早上兰某的定位仍然处于失败状态,司法所即刻前往村里了解情况,兰某仍不在家,经询问左邻右舍得知兰某去兴海县了结一些债务问题,会尽快回来。
2.对兰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兰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6月13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兰某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县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发现兰某确实存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6月14日县局将兰某的矫正小组叫到县矫正中心了解情况。县局向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了解到司法所所述情况属实,确定兰某没有及时手机签到、手机关机、私自外出、不按时到所报到,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1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兰某给予警告处分。6月14日,贵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15日,经多方打探,终于联系上在兴海县温泉乡的兰某,并责令其即刻返回贵德。6月16日,贵德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县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兰某的矫正小组,向兰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由县司法局局长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兰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兰某下达警告决定后,兰某对自己的身份意识有了明显的改善,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手机签到、电话汇报、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会公益,司法所在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有在每月的社区服务、教育学习、走访时才能见到社区服刑人员,每日的手机签到和每周电话汇报不能有效掌握社区服刑对象的基本动态;在平时的工作中,矫正工作者只有做到定期不定期走访、随时抽查、通过向社区服刑人员的家人、村(居)委会了解其日常表现情况,才能充分掌握社区服刑对象的基本动态。对于不服从监管,违反社矫规定的,只有严惩才能矫正其违规行为,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杜绝其再次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