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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社区服刑人员白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给予警告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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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YJ15319002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男,2000年2月25日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青海省湟中县。201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2018年1月,白某到湟中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2018年1月白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针对其未成年人的事实在制定矫正方案之前对其成长经历及家庭教育状况进行了了解。经了解,白某有两个姐姐,现均已大学毕业,因白某为男孩,故而父母对其的教育方式较为严厉。白某幼时懂事听话、沉默寡言,为了使其能在较好的环境里读书成长,家人更是举家搬迁转校。自此,白某便在学校开始接触一些不良少年,成绩也开始下滑,但白某的变化并没有引起其父母足够的重视,使得白某初中尚未毕业便辍学在家。综合分析而得白某的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物质的畸形渴望,存在不劳而获的心理;2、年轻气盛,讲哥们义气;3、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做出的行为不计后果,存在侥幸心理;4、父母教育欠缺,未能及时教育引导。

综合考虑其成长经历及性格特点,工作人员首先让其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从内心真正做到认罪;其次,增强他的法制观念,引导其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要做到遵纪守法;最后,有针对性的成立了矫正小组,并重申了管理规定,确立了矫正方案,如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思想状况一次、每周不定期电话汇报一次、每日手机APP签到,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等。白某亦答应接受社区矫正,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可是在接下来的管理中,白某却经常不按规定时间手机签到,更不主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及电话多次通知,其均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即使来参加学习亦经常迟到。考虑到白某是未成年人,以教育帮扶引导为主,使其迷途知返,走上正道,因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其父母,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希望其父母能给与其更多的关爱,配合监督管理白某,并适时延长了白某的严管期限,但此后白某依旧无视社区矫正的规定,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2018年6月19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集体商议后向湟中县司法局提出给予社区矫正人员白某的警告申请,并上交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之材料及笔录。2018年6月20日湟中县司法局决定给予白某警告处罚,并予以宣告。为避免处罚后的白某思想上产生严重负担,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谈心,深入交流沟通,使其从心理上重视社区矫正,配合监督管理。同时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势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建议其学习一技之长。现白某不仅不仅按时报到、汇报思想,在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中也表现积极。 

【小结】

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我们首先要对其生活经历及犯罪成因、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分析,针对其思想认识和个人、家庭等方面村在的问题确定矫正目标,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思想和心理娇治,宽严相济,用亲情关怀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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