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18-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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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3187885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男,199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2017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精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2017年4月11日,马某到精河县司法局报到,由乡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7月10日,马某未请假擅自外出游玩。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马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按时报告等情况,7月11日,乡司法所向精河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马某一次警告处分。精河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7月12日,精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系统证实了其行动轨迹。
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日,马某请假前往博乐市驾校考试,3天假期到期后,马某未按时销假,至10月3日至15日期间,司法所2次电话通知本人前来销假无果,直至10月16日才到司法所销假。
2018年1月15日,司法所通知马某参加完精河县司法局集中学习后要参加社区服务活动,马某未请假私自离开司法所未参加公益劳动。
以上马某的表现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新疆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治安处罚情况
2018年1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治安处罚建议书》,提请精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给予治安处罚。精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精河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一式两份,同时抄送精河县人民检查院。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5日,精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在对马某决定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马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宝贵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15日,精河县司法局及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精河县人民检查院,并将因马某孩子幼小需要照顾,因此延后执行的情况报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当场宣读对马某的治安处罚决定,对在场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马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汇报也更加及时,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