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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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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J15318119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何某某,男,196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7年9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自2018年10月8日止。2017年10月17日,何某某到斗门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4月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每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子定位抽查时发现,何某某的定位手环有拆卸现象,后经广东省政通科技后台技术查证,证实何某某手环于2018年4月1日18时7分至2018年4月2日上午被发现期间,何某某的电子定位手环处于拆卸状态。

2.司法所对何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驻警察对其调查问话中,何某某承认了自己私自拆卸电子定位手环的违规事实,结合何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电子手环无故关机及经常处于无信号等问题,2018年4月3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何某某一次书面警告。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形成相关笔录资料。何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给予书面警告。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9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中相关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何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何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驻警察对何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何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何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其电子定位手环基本不会出现关机或无信号问题,处于正常状态。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何某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围墙外”服刑,与监禁刑相比,其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月的当面报告、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等时间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就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除了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外,还要不定期入户走访,以及通过现代科技精准定位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位置状态,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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