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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案例时间:2018-07-1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SJYJ15314443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女,199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A区。2013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2013年7月14日,苏某到遵义市A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4年4月10日,司法所电话通知苏某到司法所学习及参加社区服务,苏某电话里面明确表示一定按时参加学习,但是学习当天苏某并未请假,也未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司法所随即电话进行联系,发现电话关机失去联系。司法所第一时间组织查找但未果。直至2014年5月4日,司法所才将苏某找到,苏某无正当理由解释未报到和未参加社区服务的原因,加之脱离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所搜集证据,对苏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于2014年5月14日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4年5月14日,司法所填报了《提请治安处罚审核表》提交给区司法局矫正科,区司法局矫正科收到材料后,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区司法局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经研究,同意司法所的建议,决定提请给予苏某治安管理处罚。经遵义市A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司法局制作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向遵义市公安局A区分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将该文书抄送A区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A区公安分局收到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后,在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决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A区公安分局决定对苏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苏某于2014年5月27日由民警送交遵义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受到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后,表示感到非常后悔,犯这种错误,完全是因为自己

思想认识还未到位,一时的错误令苏某懊悔不已,同时苏某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执行,苏某认识到了违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吸取了深刻教训。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A区司法局收到《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A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后,及时向A区人民检察院汇报相关执行情况,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处罚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建议将该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区开展警示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苏某违规现象发生后,A区司法局立即召开会议,对辖区司法所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各司法所也通过本案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通过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深受感触,均表示定会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遵规守纪,更加规范了自己的行为,争取早日解除矫正,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小结】

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治安处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在日常管理中也要注意把矫正措施真正落实到位,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因人施策,注重发挥教育矫正攻心治本的效果,对社区服刑人员“矫其心、正其行”,让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变为守法向善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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