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涂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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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3121102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涂某某,男,198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靖安县。2015年7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2015年7月28日,涂某某到靖安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8年1月26日下午,靖安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点验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涂某某没有按规定前来报到,并进行指纹签到。工作人员立即致电涂某某,要求其26日下午5点前一定要到中心进行报到,但涂某某声称其在靖安县A乡做事,路途很远,5点前无法赶到。但工作人员敏锐地发现,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当时显示,涂某某的定位活动轨迹都在B乡,而非A乡。于是,靖安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继续对涂某某进行质询,并向其讲述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最终,涂某某无法圆谎,不得不承认其将定位手机开通呼叫转移,他本人在A乡,手机在B乡的家中,已经人机分离。
2.对涂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了解到涂某某的情况后,于2018年1月27日对涂某某进行训诫谈话,谈话中涂某某承认人机分离并开通呼叫转移的事实,并表示绝不再犯,其间工作人员作了详细调查笔录。1月28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赴县移动公司,核实涂某某的定位手机确实开通呼叫转移的情况,并进行取证。鉴于涂某某人机分离并开通呼叫转移,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靖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涂某某给予警告处罚。靖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通过集体评议,经靖安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日,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当众向涂某某当面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涂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涂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涂某某表示诚心悔改,他在1月30日已取消了定位手机呼叫转移,并表示以后一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涂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涂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意识到身为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消除了之前的侥幸心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涂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之后,县司法局将警告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靖安县检察院,并向靖安县检察院说明相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借用集中学习的机会,当众送达警告,有力的震慑了社区服刑人员,使社区服刑人员清楚的感受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
【小结】
涂某某是该县司法局发现的第一个通过开通呼叫转移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此案,靖安县司法局立即提高技防管控,加大频率对社区矫正重点人员进行电话询访和实地走访,对有异常表现的人员,要求其在“靖安社区矫正”公众号上传自拍照,以确定其所在的真实位置,发现有违反规定苗头的人员,及时进行训诫谈话,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