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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 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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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311913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中区。2016年3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2016年4月6日,王某某到渝中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社区矫正管理措施。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2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时发现王某某近两日定位情况异常,周报到又未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司法所工作人员怀疑王某某不假外出,要求其当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并核实情况。王某某辩称其定位手机出现故障,虽然一直在主城区上班,但因工作太忙走不开,需推迟报到时间。司法所要求其当天下班后到司法所报到,但王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司法所工作人员遂与其矫正小组成员中的社区民警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核实王某某是否有不假外出的情况。经查,王某某于1月25日就购买了重庆飞往上海的机票,期间一直在上海逗留未返。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要求王某某立即返渝,王某某于2月11日返回渝中区。

回到渝中区后,王某某到司法所交待了不假外出的事实和经过:1月24日王某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后,将定位手机交由朋友保管,于1月25日飞往上海。期间与司法所电话报道时,谎称定位手机信号不好,用另一号码与司法所联系,以伪造未离开主城区的假象。司法所针对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对其进行了询问笔录,走访家人进行调查取证,向社区民警证实了购买机票的记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王某某外出一事,未向司法所报告,也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4日,王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王某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王某某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作出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的建议。司法所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评议,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警告决定书》出具后,渝中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在司法所向王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将其管理类别从宽管调整为严管;同时告诫王某某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及自己身份的特殊性,戒除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他表示: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刑罚惩罚性不容挑战,心存侥幸的后果只能是自欺欺人、自尝恶果。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将面临收监执行的危险,彻底失去宝贵的自由。从此,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学习时也更加认真积极。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教育作用。在集中学习中,司法所以王某某为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再次重申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对王某某的处理,彰显了司法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规定的态度,对违法违纪的行为零容忍,也告诫了其他服刑人员务必树立服刑意识、端正服刑态度。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要熟悉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性格特点,随时保持警惕,才能迅速辨别异常情况。一些服刑时间较长的社区服刑人员,尤其一部分认为自己所犯罪行危险性较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很容易在矫正过程中产生懈怠、侥幸的心理。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不定期加强对他们的身份意识教育,不定期抽查其工作生活状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保障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其形成警示和威慑,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达到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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