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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芒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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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YJ15311119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芒某,男,196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2016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2016年9月20日,芒某到沙雅县司法局报到,由乡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乡司法所自接收芒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现芒某对于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较差,不能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多次不参加学习、公益劳动。针对芒某的这一行为,乡司法所调整矫正方案,要求其每三天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一次,但芒某仍然敷衍了事,仍不按时报到。

5月16日新疆进入斋月期,为加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乡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施行日见面、报平安制度,鉴于该人员上班地点偏远,司法所与其所在的乡镇领导商议后酌情考虑,要求其斋月期间每周前来报到一次,所在乡镇的综治办协助日常管理。但截至到6月7日,该人员一次都未报到,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时,芒某找各种借口推诿扯皮。5月至6月的学习、劳动情况以及思想汇报等材料均未提交。

2.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芒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芒某之前经常出现的不按时报告,不参加学习、公益劳动等情况,6月10日,乡司法所向沙雅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芒某一次警告处分。沙雅县司法局收到乡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6月11日,沙雅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到芒某就职的乡镇,实地查看相关档案及签到台账,并与芒某的单位领导以及他本人谈话了解,进一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11日,沙雅县司法局乡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沙雅县司法局对芒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沙雅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集体评议和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12日,沙雅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沙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会同芒某的矫正小组,向芒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芒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沙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芒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芒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再次重申他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切实加强其身份意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芒某下达警告决定书、训诫谈话后,芒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电话汇报,手机定位正常。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6月12日,沙雅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芒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6月12日,在沙雅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沙雅县司法局在沙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芒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芒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乡司法所对辖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在警示教育大会上让芒某现身谈体会。通过芒某的这次警告和警示教育,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规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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