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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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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YJ153086598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孟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居住地为天津市河北区。201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月6日,孟某到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5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检查中发现孟某定位报警,发现孟某于5月19日至21日期间离开天津市前往河北省秦皇岛市、承德、青龙满族自治县等地。工作人员迅速电话联系孟某进行核实,开始孟某企图欺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见无法抵赖,孟某遂承认了私自离津前往秦皇岛的事实。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天津,并于5月22日来司法所报到,接受讯问。5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孟某进行详细讯问,孟某对私自离津前往河北省秦皇岛一事供认不讳,其供述的情况和手机定位截图显示的信息相一致。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孟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查看了孟某往返高速收费发票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认定了孟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擅自外出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22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河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对孟某给予警告处分。河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报河北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对孟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收到孟某的警告处分后,召集孟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孟某宣读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将回证文书送回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给予孟某警告后,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调整了矫正措施,对其加强管控。

(四)警告的效果

孟某被警告以后,思想受到很大触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在刑意识和守法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为了更好改造自己, 孟某积极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有事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目前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服刑人员进行集中训诫时,工作人员向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孟某的案例。孟某当场现身说法,对自己擅自外出行为进行了忏悔,表示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好好改造,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在场的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一定引以为戒,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增强在刑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改造,尽早回归社会。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同时,司法所注重深入了解违规事件的来龙去脉,认真分析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的原因,查找教育管理中的漏洞,及时调整矫正措施并对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教育,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遵纪守法,不再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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